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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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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南通商会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305室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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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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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南通商会章程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5/21  点击次数:3626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郑州市南通商会(英文译名:Zhengzhou Nanto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ZNCC

第二条  郑州市南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南通籍人士在郑州投资、经商的企业法人及工作人员自愿结成,并经郑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遵纪守法,诚信道德,凝聚通商,整合资源,强毅力行,共谋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4号楼1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推广先进经验,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发挥郑州、南通两地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纽带桥梁作用,加强与两地政府的联系,促进政府与会员企业的沟通,承接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三)为会员整合信息资源,提供政策扶持与物资信息,宣传两地名优产品,展树两地品牌形象。

(四)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财税咨询与培训服务,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五)组织商品贸易、商务考察、经验交流、商务合作等活动,为会员寻找投资项目,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提高在豫通商的社会影响力。

(六)为会员排忧解难,通过指导、协调、培训等方式,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尽最大努力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同其他商协会的经济文化交往,加强会员单位行业间的沟通,组织会员相互学习交流,总结会员企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会员企业的竞争力。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豫的通商;

(二)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奉献精神;

(五)自觉遵守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商会服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维护本商会的团结和声誉;

(六)积极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四)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五)商会实地考察申请入会企业的基本情况;

(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七)缴纳会费、颁发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权;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会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五)有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与制度,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建言献策、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已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任何会员未经本会授权、许可,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或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在商会中倡导诚信经营,凡会员违背诚信原则,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警告,或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受到《刑法》等处罚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和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本会运营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以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或者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有效票数55%、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有效票数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代表调整,应以书面告知本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聘任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等荣誉职务;

(七)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九)制定商会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十)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有效票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有效票的1/2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当选会长提名人选,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举手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或主持,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4名,秘书长1名(专职)。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领导职务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负责资产管理、批准经费使用;

(四)代表本会洽谈重大事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检查督促各机构按章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发展会员建议,提交办公会审议,报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名誉会长、专家、顾问人选,提交办公会审议,报理事会决定;

(六)起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管理本会印鉴、重要档案资料等;

(九)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发展规划;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审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人选,提请理事会确认;

(六)制定重大项目的立项与通报;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起草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需要参会人员签字的决议,由参会人员共同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适当的社会范围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于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3名监事全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2人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能力;

(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力,公道正义,原则性强;

(四)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及监督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及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会务费、为会员服务活动费、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捐赠、资助、使用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年度开支由秘书处编制预算,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所有支出须经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签后方可入账,超过1万元的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有关人员的劳务补贴、交通、午餐、通讯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讨论审议,且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

(三)分立、合并;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201912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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