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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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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南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5/21  点击次数:2827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商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南通商会社会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定期年度报告和其他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对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财务情况;接受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二、由1/10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理由与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三、商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报送及披露信息。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上级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商会自媒体或其他合适场载体公开等。

四、商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五、商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六、信息公开前履行的程序。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秘书长审查并签字;会长或执行会长签发。
         
七、涉及到商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八、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商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商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九、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商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披露本商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十一、商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商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二、商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的信息动态,对商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十三、商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专项立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立卷存档保管。
        
十四、商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十五、由于商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造成影响时,应给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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